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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画神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画神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3-12-0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行初字第2540号行政判决书,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就“画神闲”商标争议维权一案获得胜诉。 

  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炫动传播”),依托上海文广传媒集团的雄厚背景,是中国内地领先的动漫企业,业务覆盖动漫全产业链。炫动传播是中国原创动画电影票房最高纪录保有者,领衔出品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大电影;是中国最大的少儿全媒体经营者,打造有“炫动卡通”、“哈哈少儿”等全国知名媒体;其致力于动漫衍生产业的拓展,覆盖动漫会展、授权代理、主题地产等领域,旗下“CCG EXPO”是国内动漫界最具影响力的会展品牌。 

  2006年10月27日,袁某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使用“画神闲”商标,2009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5686368。炫动传播认为,“画神闲”是其在先在上海地区播出的一档少儿节目的名称,该节目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即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炫动传播以此为由向商评委提起争议申请。 

  2013年7月1日,商评委对该争议案审理后作出商评字(2013)第19846号关于第5686368号“画神闲”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袁某申请注册“画神闲”商标构成对炫动传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并裁定予以撤销。 

  袁某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炫动公司委托集佳律师出庭应诉。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文彬在认真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画神闲”是炫动传播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2006年10月27日以前就播出了较长时间的一档少儿栏目名称,应当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识收到保护,炫动传播提交的中国广播电视报刊登的节目播出时间可以证明这一事实;2、由于电视栏目这一服务项目在内容、方式上的特殊性,即通过电视台向观众播出,故可以根据这种特点推定“画神闲”这一栏目名称和商业标识在上海等地具有较大影响;3、袁某是一家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在申请注册“画神闲”商标以前参加过炫动传播组织的“画神闲”栏目活动,其对炫动传播“画神闲”栏目的播出、知名度等属于应知明知,具有抢注恶意,炫动传播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工商档案信息以及袁某参加“画神闲”栏目活动、相关博客页面的公证书对此予以证明。4、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画神闲”这一商业标识实际使用的电视节目等服务在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被全部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对刘文彬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涉案商标系对炫动传播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画神闲”商标的恶意抢注,应予撤销,故判决维持商评委做出的争议裁定。 

  集佳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最大亮点在于准确地提出了电视栏目名称应当作为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的主张并结合证据进行论证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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