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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乐天”商标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乐天”商标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3-10-10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铝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梁兆东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乐天铝箔胜诉。 

  乐天集团,是全球著名的日韩联合企业,以食品制造起家,在日本和韩国均有成功稳健的发展,经营领域包括食品、流通、旅游、石油化学、建设、金融等。乐天集团有数十家公司,在全球70多个国家提供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乐天集团正在为实现“2018亚洲十强跨国集团”的愿景不断努力。 

  本案被上诉人乐天铝箔是韩国乐天集团下属公司。本案原审第三人梁兆东,在第11类“灯;冰箱”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59965号“乐天”中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乐天机工对该商标申请了商标异议及商标异议复审,但本案上诉人商评委认为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吸收合并乐天机工的乐天铝箔,对该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天”、“LOTT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糖果、口香糖”商品上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和大量的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构成了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对该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乐天铝箔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乐天”、“LOTTE”商标已经在“糖果、口香糖”商品上经过长期、持续、广泛和大量的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达到了驰名的事实状态,构成了驰名商标。同时,“乐天”和“LOTTE”两个商标同时使用在木糖醇口香糖产品上,通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至此,该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撤销了商评委的被诉裁定。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乐天铝箔的关联公司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的“乐天”及“LOTTE”商标为第30类 “糖果、口香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别保护,撤销了商评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该案件取得了完满的结果。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景灿律师、黄莺律师作为乐天铝箔在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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