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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代理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胜诉

集佳代理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3-04-18

 陈放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2)第40251号关于第4900778号“华锑”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2013年2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锑公司)作为第三人,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梁勇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该案评审环节中,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华锑公司的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该案被异议商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为“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华锑公司商号在先使用商品为“氧化锑、锑锭”。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和“氧化锑、锑锭”是否应当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三氧化二锑,硫化锑,氧化锑”和华锑公司主营的“氧化锑”构成类似,“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增白剂,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则和“氧化锑”不构成类似商品。代理人通过查阅《塑料阻剂系列丛书-----阻燃剂》,《聚合物材料火灾燃烧性能评价》等教科书、化工领域词典、工具书、百度百科等资料,详细的向法庭举证“十溴二苯醚,八溴醚,硼酸锌,硫酸钡,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商品广泛的作为阻燃剂使用在防火材料中,而“氧化锑”具有“增白剂”的增白功能和特点,都广泛地运用于塑料产品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和华锑公司主营产品均为化工产品,其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比较接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和华锑公司主营的“氧化锑”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做出判决,采纳了第三人的代理意见,维持了商评委做出的涉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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