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重启知识产权诉讼中授予保护令的惯例

2020-02-28

  2020年2月17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重审了联邦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授予保护令的惯例。鉴于此,近期联邦法院拒绝授予保护令的决定被予以撤销,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确保他们在诉讼期间证据交换阶段披露的机密信息将受到联邦法院保护令的保护与管辖。

  通常情况下,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证据交换阶段向其竞争对手提供机密和敏感度高的金融、商业、科学和/或技术信息。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说将很自然地担心其机密信息直接提供给其直接的竞争对手。鉴于此,加拿大联邦法院逐渐形成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授予保护令的惯例,用于在书面证据交换和口头证据交换阶段管理双方交换的机密信息。然而,从2018年以来,加拿大联邦法院某些成员对该保护令提出质疑,并不再乐意授予此项保护令,除了某些例外情况。这使得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寻求私下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其机密信息,但是达成私下协议的过程往往非常困难,且效力也无法和法院的官方保护令相比。

  2019年3月,加拿大国家铁路(Canadian National Railway ,简称CN)基于联邦法院拒绝授予保护令的裁定提出了上诉。加拿大知识产权局(IPIC)代表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律界参加了上诉。此次上诉听证会于2019年12月16日举行。2020年1月2日,在联邦上诉法院下发决定前,联邦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保护令模板和保密令模板,用以指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请求保护令和保密令。2020年2月17日,联邦上诉法院判决加拿大国家铁路在“CanadianNational Railway Company v. BNSF Railway Company, 2020 FCA 45上诉案”中胜诉。在判决中,联邦上诉法院指出只要满足AB Hassle测试(即,联邦法院在“AB Hassle v. Canada (Minister of National Health & Welfare), 161 FTR 15, 1998案”中授予保护令所使用的测试方法)并且向联邦法院提交的保护令申请符合要求,就没有理由拒绝授予当事人保护令,无论是否取得了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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