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伴随着辞旧迎新的喜悦气氛,集佳收到一份特别的“新年礼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8834号无效决定中宣告:ZL 201110091092.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无效决定认可我方观点,宣告民间发明人王国起关于发送汉字和图像信息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本案中,复审委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将对涉案专利提出的8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对应8个不同的无效请求人)一并做出决定,最终采用集佳团队提出的证据组合及无效理由做出了上述无效决定。
至此,这一牵涉整个移动通信、互联网及金融圈、案值总计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专利纠纷,暂时告一段落,集佳团队成功代理搜狐公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能够与电脑相连接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基于该专利,专利权人王国起自封“发汉字和图像信息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的全世界首创人”。2018年,王国起同时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搜狐、苹果、华为、小米、锤子、农行、交行等等30余家企业发生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涉案金额共计数十亿元之多。
集佳接受搜狐公司委托后,成立案件团队并迅速开展工作,在提交专利无效请求的同时,申请国知局中止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
本案亮点
1、专利权人的“身份”特殊
专利权人王国起(河北省邯郸市武安人)是国内知名民间发明人,其享有电话通信领域中的一项知名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ZL201110091092.5,能够与电脑相连接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由于该涉案专利的存在,王国起还自封为能够发汉字和图像信息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的全世界首创人。
2、涉案专利涉及的技术特殊
该专利是基于其母案申请(申请日:1996年07月12日)的分案申请,提出一种在电话与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之间实现汉字信息传输的技术构思。涉案专利于1996年申请,并于2015年获得授权,期间经历了驳回、复审、授权等一系列复杂的审查过程。
3、涉案专利的“背景”特殊
专利权人多次使用涉案专利针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称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称中国联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在福州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部分被告应诉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也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例如,复审委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的第35455号无效决定(无效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在专利权人王国起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4、无效案件内容特殊
2018年,专利权人再次使用涉案专利对多家知名公司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案值总计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数家公司分别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为提高审查效率,复审委将八件无效请求合并审理并共同做出无效决定。
由于存在诸多特殊性,本案受到行业的高度关注。集佳公司接受搜狐公司委托,组建经验丰富的专利无效团队,团队成员深知该案的重要性,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认真对待无效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从前期对比文件检索,到无效请求材料的准备,证据的补充,以及后期的口头审理,承委托人之信任,担尽力成事之责任,终于实现了委托人搜狐的期望,在新年来临之前,收到复审委做出的无效决定。
证据使用
8个无效请求人分别提供了多篇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组合并提供了相应的无效理由,最终无效决定采用集佳团队提供的证据组合及无效理由。其中,集佳团队提供的证据3-1(DE4431084A1及译文)、证据3-2(TW227194B)、证据3-4(CN1121601A)、证据3-8(CN1121214A)导致涉案专利丧失创造性,最终涉案专利被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
无效决定要点
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涉案专利包括8项权利要求,全部为独权。并且这8项权利要求全部包括相同的技术特征:“能够借助移动电话机的显示屏编辑、存储汉字,能够实现与另一移动电话机,在相互之间,无线发送汉字”。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核心就在于能够通过移动电话机编辑、存储汉字,并且能够在移动电话机之间无线发送汉字。
1、证据3-1、证据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电话机和电脑无线传送汉字的方案,其中,移动电话机之间也能够无线传送汉字。
而证据3-1公开了整体的应用场景(如下图所示),在该应用场景中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连接,并且无线电设备和个人计算机连接,相当于移动电话机和电脑无线传输信息、移动电话机之间无线传输信息。虽然证据3-1未公开电脑和移动电话机之间、移动电话机之间传输的是汉字,但是证据3-2公开了手机和手机之间传输汉字信息,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电脑和移动电话机无线传输汉字信息的问题时,将证据3-2公开的能够传输汉字的移动电话机结合到证据3-1中,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证据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证据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移动电话机之间无线传送汉字或者图像信息的方案。
如上所述,证据3-2已经公开了手机和手机之间传输汉字信息的内容,因此证据3-2与权利要求6相比,区别仅在于没有明确说明有用于存储要发送的汉字的存储器,以及没有公开移动电话机之间无线发送图像信息。然而,将编辑好的汉字传输给其他移动电话机之前将其存储、以及在移动电话机之间无线发送图像等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集佳团队凭借扎实的检索功底和无效经验,利用一组最接近的德文结合日文现有技术、整体证据组合方式及充分的无效理由在本案中脱颖而出,在八大无效请求人的上百份证据中,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以集佳团队证据为据,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并宣告其全部无效。同时,站在专利权人民间发明人王国起的角度来说,其能够在1996年提出这样一种在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之间实现汉字信息传输的技术构思,实属不易。然而事实证明,在欧美、日本等技术强国,涉案技术早已被公开,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王国起的维权之路不得不画上句号。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包括王国起在内的民间发明人们的不懈努力,但科学研究需要讲究方式方法,我们鼓励的是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明确鲜明的科研方向,进而得到足以让世界为之动容的先进成果,而不是闷头研究、闭门造车,并试图以纸老虎专利绑架、勒索无辜的企业而从中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