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创房地产”)诉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融创家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一审全面胜诉,“”商标经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跨类保护。
基本案情: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1日,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商业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注册资本高达人民币15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以及自有房屋租赁等。自2004年起,融创房地产在第36类“房地产开发”等“不动产事务”服务上所核准注册的“”、“”等商标,且经其广泛的宣传、使用和推广,已在中国累积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9日,注册资本660万元,注册地与融创同在天津市西青区,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及销售、家具材料装饰建筑材料等批发兼零售的企业。
融创家具于2016年在第20类“家具”商品及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含有“融创”字样的“”商标,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等途径和方式使用该商标及其他相关标识。此外,其还申请注册了“融创家具”微信公众号,并通过推送相关文章使用上述相关标识。
代理概况:
鉴于融创家具的上述相关行为已对融创房地产商标商誉及正常经营造成已有或潜在损害,融创房地产指令集佳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集佳律师团队在前期诉讼策略制定、侵权证据固定及协调融创房地产进行驰名及索赔证据收集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诉讼过程中,集佳律师就涉案商标认驰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权利人商标维权权利商标的选取等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
在证据方面,融创房地产全力配合集佳提供了海量证据,集佳最终据案情所需选取并向法院提交了7060页证据,主要涵盖商标驰名认定、侵权判定及赔偿额确定等方面。由于证据材料及证据原件数量巨大,在证据交换阶段,集佳不得不动用搬家公司用大货车将相关证据及原件及时运送到位。
法院判决:
案件经多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在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用于不动产事务的“”商标在我国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2)融创家具在经营中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及突出“融”、“创”二字的宣传语,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3)融创家具没有合理理由,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融创”,容易使人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1)融创家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突出“融”、“创”二字的宣传语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融创家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融创”二字;3)融创家具赔偿融创房地产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目前尚在上诉期内,我们后续会持续关注相关进展。
典型意义:
融创房地产作为近些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的企业,不论是企业规模、体量,还是相关经营纳税等各项指数均在行业内名列前茅。本案的胜诉,在一定程度上为“融创”品牌进行了正名,也为融创房地产后续全方位维权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所涉及到的权利人权利商标的选取、商标注册及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也值得关注,其解决思路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