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类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法院将如何判决?日前,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讲述了拉菲与拉斐特之争,作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代理律师,集佳侯玉静律师接受了中国教育电视台采访。
采访中,侯律师介绍: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发现两被告大量进口、销售带有“拉菲特庄园”“CHATEAU MORON LAFITTE”标识的葡萄酒,并通过其官网及天猫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而原告的注册商标为2007年7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1月27日获初审公告,后因案外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又经异议复审程序,最终于2017年2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方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而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经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恰在此期间,因此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有关判断必须以“拉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据此,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官认为结合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原告的“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本案曾入选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后被列为“2017年上海十大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