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二部分生效实施

2020-09-25

  为在本国转化实施《欧盟商标第2015/2436号指令》,德国联邦议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了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分两步生效实施,其中第二部分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一部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1)引进新的商标类型:证明商标;

  (2)增加可接受商标种类,包括:位置商标、追踪商标、纹样商标、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全息商标;

  (3)增加新的商标驳回绝对理由内容: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葡萄酒传统术语、传统特色食品和植物品种名称冲突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4)商标异议程序不再局限于单一在先权利,可以基于多项在先权利提起一件异议申请;在异议程序的任意阶段,双方可共同申请至少两个月的冷却期用于谈判、并可进一步申请延长;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基于异议人在先商标注册满五年未使用抗辩的,提高对在先商标注册人,即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据要求,“五年未使用”推算日期前移为被异议在后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五年;

  (5)增加可进行商标许可备案登记制度;

  (6)2019年1月14日后注册的商标,商标保护期限截止日由申请日起每十年后所在月的月末,调整为申请日起每十年所在日当天。2019年1月14日前已注册商标,沿用申请日起每十年所在月月末的旧规定。续展有6个月宽展期。

  (二)《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第二部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实施

  第二部分主要为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变化,内容包括:

  (1)2020年5月1日起,基于相对理由提起的商标撤销/无效程序,由必须向德国地方法院申请,调整为可选择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对于德国专利商标局下发的裁定,可进一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无效请求,之后再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撤销/无效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反之亦然;

  (2)2020年5月1日起,商标撤销/无效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由可以后续补充,调整为提起无效申请时,必须同时列明撤销/无效请求基础的事实和证据;

  (3)商标权人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撤销/无效程序官方通知后,若未在2个月的期限内答辩,注册商标会直接移除注册簿无效;若及时答辩,则撤销/无效程序继续推进审理;

  (4)对于无效程序,一件商标在被宣告无效范围内,其保护效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于撤销程序,在被撤销范围内,一件商标其保护效力自撤销请求之日起即被视为不存在;但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官方可在其宣告撤销决定中将撤销事由的发生之日定为德国商标保护效力丧失之日;

  (5)2020年5月1日起,任何被控侵犯商标权或被要求停止商标侵权的第三人,在缴纳法定费用后,只要官方尚未作出商标撤销/无效程序终决裁决,均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与针对同一商标的撤销或无效程序;

  (6)2020年5月1日起,商标撤销/无效程序由只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才举行听证,调整为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即可在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中举行听证;

  (7)2020年5月1日起,若商标撤销 /无效程序申请人惯常居住地为非欧盟成员国或非欧洲经济共同体缔约国,应商标权人请求,该撤销/无效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供程序担保,具体担保费数额由德国专利商标局依职权确定。(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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