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于31日开始施行。
据悉,北京冬奥组委此次提交的标志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条例执行。
此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兼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拓宽了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提高了保护水平,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融合衔接。提交的标志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会积极行使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在充分开发、利用和维护相关标志品牌价值的同时,对发现的各种侵犯标志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提供全力支持,在涉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严厉打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