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发布2018商品服务类别名称申报指南

2018-01-05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制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一、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概述

  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

  二、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申报原则

  首先,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第三,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商品分类和服务分类原则。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注意事项

  我局依照《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申报情形。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词语

  由于外延范围不清,可能含有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概括性词语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

  2.描述性词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

  3.外文音译为中文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外文音译为中文的,如外文音译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围较小,或不是外文的规范中文名称,则不宜申报。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申报,外文字母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一般来说,中文指代含义明确且集中、使用频率很高、使用范围广泛的英文缩写可以申报。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地名、“原产地”、“产自于”类词语。

  五、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

  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1不属于申报类别。

  2.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为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

  4.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5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易产生误认。

  6.含有“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

  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都会修订调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指南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和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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