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以“高速下载”为名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导致用户下载搜狗软件时,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额外下载了“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两审判决,百度被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搜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252元,并在百度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首先认定其本质上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性、误导性,违反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百度公司关于被诉行为属于行业通常做法的抗辩理由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高院特别指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时,需要综合考量、整体权衡,以平衡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针对被诉行为,北京高院认为,被诉行为首先直接影响了用户自主选择安装、使用网络软件的决定权;其次,不当利用用户对搜狗软件的认可和需求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搜狗软件的商誉和竞争利益。最后,法院认为,百度通过其搜索引擎,推广其相关软件产品无可厚非,但其利用百度搜过引擎形成的渠道优势,在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他人软件产品时,捆绑其经营的其他软件产品,属于不劳而获取得市场交易机会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损人肥己的后果,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纵观目前市场上电脑端或手机端各种打着“高速下载”、“安全下载”的幌子,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甚嚣尘上,网络用户怨声载道却投诉无门。北京高院的此份终审判决,有望为制止此类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把软件下载与否的决定权真正交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