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刚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一、案情介绍
商标注册情况:鞍山德儒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商标局提起了第22229388号“黄金鲟GOLDEN STURGEO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亚力酒;苹果酒;杜松子酒;梨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朗姆酒;伏特加酒;葡萄酒”商品上。
商标局驳回依据: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该类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使用在苹果酒等商品上,尚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初步审定
二、“黄金鲟”申请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原料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3.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例1:
但申请注册的标识、文字等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无行业关联性的除外
例2:
(一)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
例1中“山楂”使用在“龟苓膏、调味品”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而例2中的“山楂果”使用在“服装”商品上未表示商品的原材料,同一种事物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具有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商品与文字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才能成为商品的原材料?
“山楂”是核果类水果,核质硬,果肉薄,味微酸涩。果可生吃或作果脯果糕,干制后可入药,是中国特有的药果兼用树种,具有降血脂、血压、强心、抗心律不齐等作用,同时也是健脾开胃、消食化滞、活血化痰的良药,对胸膈脾满、疝气、血淤、闭经等症有很好的疗效。
“龟苓膏”的作用是滋阴润燥,降火除烦,清利湿热,凉血解毒,其原材料为:龟、地黄、土茯苓、绵茵陈、金银花、甘草、火麻仁。
“服装”指的是衣服鞋包玩具饰品等的总称,多指衣服,其原材料为:棉、麻、丝、毛、化纤织品。
根据文字的含义来看:“山楂”和“龟苓膏”的功能十分相近,且“山楂”也是常用的药用食材,极可能在“龟苓膏”制作过程中添加。而“山楂”和“服装”差异较大,且由于“山楂”本身的限制,其也不可能作为“服装”的原材料。
判断商标文字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主要是考量因素是申请注册的标识、文字等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有没有行业关联性。
(二)“黄金鲟”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
1、从“酒”商品历史渊源来看
我国是酒的故乡,也是酒文化的发源地,是世界上酿酒最早的国家之一。由酒的创始人杜康以粮食为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高粱酒”,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现在市场不仅有由粮食酿造而成的白酒、米酒,也有用水果酿造而成的葡萄酒、果酒,也有用药材与酒精酿造而成的黄酒、药酒等。从上千年的“酒”发展过程中可知,从未有用动物当成酒的原材料。消费者仅根据一般常识,不会将“黄金鲟”当成“酒”商品的原材料。
2、从第33类相关商品具体的原材料来看
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亚力酒;苹果酒;杜松子酒;梨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朗姆酒;伏特加酒;葡萄酒”商品上,其原材料为各种新鲜水果、谷物和甘蔗,而“黄金鲟”是鱼的名称,“酒”与“鱼”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二者之间无行业关联性,其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原材料。
3、从第33类商品上的鱼名称注册情况来看
第33类商品上在先已经有“鲤鱼”、“鲟鱼”、“金龙鱼”、“甲骨鱼”、“草鱼”、“小龙鱼”等鱼名称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证明鱼名称使用在该类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原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由上可知,“黄金鲟”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原材料,是可以获得核准注册的。
三、小结
1、判断商标文字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直接从商品本身的客观事实出发即可。
2、对于此种商标文字与商品并无任何关联性的案件,应积极去争取。
3、对于文字虽然与商品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但是后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经客户的大量使用及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也是可以积极去争取。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