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炒作信用等虚假宣传问题,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通过商业贿赂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是竞争优势,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如果一个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经营行为无关。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明确了“恶意对其他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