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知识产权是法治建设的“标配”

2017-10-27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作出了规定。

  “民法总则的实施正式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举措,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民法总则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截至今年上半年,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3年来,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万件。今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5411万件,同比增长23.3%。

  “民法总则提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是此次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李顺德表示,近年来,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法治意识的提升和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民法总则的实施呼应了这一现实需求。

  “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其中指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独占属性,清楚表明了知识产权只属于权利人,是权利人所唯一的,权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不得主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其中包含着非经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含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属性,给予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以有形财产同等的保护方式,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民法总则集中、全面地对知识产权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在民法的立法和修法中贯彻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民法中的地位。”李顺德表示,民法总则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引领,还对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作出了规定,是适应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搁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编纂民法典。具体思路是第一步先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力争在2020年形成民法典。“民法典在内容上,涉及到知识产权、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上形成内部协调有序、逻辑科学严密,具有规则性、指导性、引领性的统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让全社会有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上,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王利明表示。

  “民法总则的实施,不仅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创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李顺德表示。(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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