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对侵犯商业秘密予以明确界定

2017-09-0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8月28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虚假交易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即可,不需要单独规制。据此,修订草案中删除了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此,修订草案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且反垄断法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也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为此,修订草案删除了对搭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民事赔偿相关问题,修订草案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又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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