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谢静
案情简介:
摘要:随着方正、汉仪等字体开发商将未经许可使用其字体的行为诉至法院,关于字体侵权的问题开始在理论实务界受到关注。我国法律对于字体侵权尚无明确规定,现有判决也未形成一致观点,对于是否给予字体开发者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何种保护等问题亟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以对字体使用者行为进行规范,更好地实现字体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着重对司法实务中字体侵权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以指导企业在使用字体时如何更好地避免侵权风险。
说到字体侵权,实际应当包含对字体字库整体使用的侵权问题和仅使用字库中的单个汉字的侵权问题的分析。此外,现有关于字体侵权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将字体用于商用,个人使用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事实上经查看各字体开发商版权声明,版权方一般都允许个人字体使用行为。本文将对字体字库整体商用和字库单个字体商用的侵权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以对企业的日常使用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和指导。
一、字库侵权问题
首先谈谈关于字库的侵权。字库,即字体库,顾名思义就是文字的集合,是汉字或外文字以及相关字符形成的电子文字的集合。某一种字体的字库,即是该种字体的文字和字符形成的电子集合,我们常用的office软件中的字体实际上都是一个个电子文字集合即字库,比如我们选择宋体,则是调取宋体字库中的文字进行输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字库一般是倾向于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早些年的判决尚有对字库按照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之争,现多倾向于对字库按照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字库整体可以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字库整体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字库侵权比较典型的就是“暴雪案”,被告将原告开发的字库嵌入其开发的游戏,供玩家使用原告字库调取汉字,这种使用原告字库整体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关于字库中单字字体侵权问题
关于字库的保护现司法实践已基本趋向统一,主要的争论却集中于未经授权使用字体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所谓侵权,首先需要据以主张侵权的客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单个文字的字体,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仅能按照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文字的构成,笔画,顺序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演变才得以形成和固定,应当属于公共财富,无法由某个主体所独有。并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和已有作品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和抄袭。那么,如果公知领域的字体可以被看做是一件美术作品,受限于文字已经形成的结构、笔画,之后产生的字体很难与公知领域的文字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也就是很难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就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就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对于单个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存在较大的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未形成统一意见。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使用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侵权,比如在“方正诉保洁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汉字属于公共财富,对字库中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对汉字及其思想意义的垄断;(2)使用字库中的单字构成侵权,比如在“北大方正诉上海跃兴旺、北京家乐福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字体现了设计者们的主观的个性化和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是设计者们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受到著作权的保护;(3)使用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侵权须在个案中认定,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法院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比如,在“笑巴喜”和“城市宝贝”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案中,法院认定“笑”和“喜”构成作品,但“巴”不构成作品。根据近期的判例,法院多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在将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在字体侵权案件中,对单字字形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是有必要的,笔者并不赞同第一种和第二种作法即直接认定构成侵权和不构成侵权。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确有利于保护公众使用汉字的自由,但是字体开发商在研发、设计一款新字体时确实付出了劳动,且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如果完全不加以保护,其创新热情得不到鼓励,也无法满足市场对于具有独特美感字体的需求,不利于文化的发展。但是,如果直接认定构成侵权,有些字体仅是在公知领域汉字的基础上进行微小调整,并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虽然字体开发商也进行了设计,付出了劳动,但这样的劳动并非创造性的劳动,如果赋予著作权,则容易造成对普通字体的垄断,对公众也是极为不公平的。有人说,字体开发商在字库的开发过程中需要对每个汉字进行设计、调整、扫描、录入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字库,其付出的劳动应当给予保护,但是如果该字库的字体并非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这种劳动就并非创造性的劳动,就不应当赋予其垄断的权利,否则与著作权法就是相悖的;再者,字体开发商付出的劳动完全可以在对字库整体的保护中按照计算机软件得到实现,而就字库中的单个字形,因其并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其不能阻止他人的正常使用。第三种方法,判断单字字体的独创性则有利于法益的平衡。
对于字库和字体的使用,在有些案件中事实上没有厘清。在有些案件中,涉及到的是单字字形的使用,但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使用者调取该文字所使用的字库来源是否合法有关。笔者认为,字库整体的使用和单个文字字形的使用是独立的行为,不能被混为一谈。多数案件实际上使用者只是将某种字形的单个文字用于商用,而并未涉及字库整体的使用。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仅需要按照上述第三种方法判断使用者使用的单个文字的字形与公知领域的字形相比是否具有了实质性的差异,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定是否侵权,如果据以主张权利的字形并未构成作品,那么即使使用者调取该文字的字库来源不合法那么其也不构成侵权。当然,如果据以主张权利的字形构成作品,而使用者可以证明其是通过购买正版字库调取该文字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飘柔”案中,法院未对单字侵权与否直接做出认定,而认为宝洁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倩体字形是设计公司购买的方正正版字库中的单字,在方正未在字库的安装说明中明确单字可否商用的情况下,则使用单字的行为属于“合理期待行为”。但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就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定性,再就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叶根友”案中,法院就先对涉案字体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判定,在认定涉案字体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因作者将其字体上传网络供网友下载视为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从而判定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上述已经购买了正版字库再使用其中单字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合理期待行为,因为字库商品的主要功能就是向消费者提供电子文字以在电子设备进行输出,购买者购买字库一般当然是为了使用其中的单字,如果购买了字库再允许字体商就单字二次收费,则有违公平原则。
三、企业应当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
随着方正、汉仪等字体开发商维权意识的增强,现有很多企业都面临字体侵权的问题。如果一旦被判决构成侵权,企业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现有判决中,如未经授权使用字库,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比如暴雪案中,法院根据暴雪公司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赔偿额为200万元。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的字体,构成侵权的,判赔额方面,需要结合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使用产品类别、商业用途、使用的持续时间、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在现有案例中,“笑巴喜”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笑”和“喜”两个字的著作权,判赔额为2.8万元,单字1.4万元;“城市宝贝”一案,法院认定4个单字构成侵权,判赔额为4.8万元,单字1.2万元;“玛雅”一案,一审法院就2个字的侵权判赔额为5000元,单字2500元。虽判赔额一般均会低于原告请求,但毕竟留下了侵权的记录。此外,字体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如果总有侵权的困扰,对企业经营也是十分不利的。那么,企业应当如何避免字体侵权呢,笔者根据以上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字体开发商的律师函或者起诉,可以先判断其主张的字体较公知领域的宋体、黑体等字体是否具有实质差异,是否达到了“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如果没有,则一般构成侵权的风险不大。当然,考虑到法院对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尚有争议,且对字体是否具备了独特审美的判断存在个人主观因素,从最大程度避免风险的角度,可以购买正版字库或取得授权后再使用。
2、如需要使用文字字形较已有字形区别较大、具有一定美感,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的字体,比如现下较为流行的“静蕾体”等特殊字体则建议购买正版字库,并且明确授权使用范围。现在如方正等公司对于字体商用一般是以授权的形式进行销售,并明确了购买的字体可以使用的范围。如果未明确的,建议与版权方联络并对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3、正版office中的字体并不均为免费字体,除宋体、黑体等公知领域字体,使用前最好在版权声明中查看确认。
4、在线上线下使用过程中,如涉及到将字库整体嵌入产品等使用字库整体的行为,需要向版权方购买字库,避免从网上下载字库后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