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实施新的《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的审查基准》之后,美国开始大幅度地开放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再单纯地强调软件在工序和应用上的可专利性,美国专利商标局基本上已经以“实用性”取代“技术性”作为一项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