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举行。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12月1号开始施行,共5章33条。修订草案共35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对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草案明确,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兜底认定条款,对于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这就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草案补充、完善了应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比如,商业贿赂方面,除交易相对方以外,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也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同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属员工个人行为外,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另外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这部分内容在此前修订的过程中备受关注。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比如,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实际上,该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流量劫持。又比如,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2010年腾讯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例中,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通过弹出窗口方式,诱导用户在“修复”输入法时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上的快捷方式,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还包括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还有几处修改,首先理顺了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删除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已有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与商标法相一致,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其次,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按照预订日程,常委会将在本周五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