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方面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和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