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伟伟
摘要:本文旨在结合具体案例说明判断效果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思路和判断方式。
关键词:效果特征,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引言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是一种常见的审查意见,其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技术方案超出说明书的范围等。针对不同形式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需要采用适当的判断方式来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文将结合案例说明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特征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方式。
二、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本原则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简述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本原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中规定了『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这是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通用原则。
在上述判断原则中,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判断的基础,其中涉及有两个要点:“说明书充分公开”以及“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说明书充分公开目的是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支持。如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则权利要求很可能包含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明确或隐含)的内容,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为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划定了边界,表示权利要求中要求的范围不能超出说明书提供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下文称为“部分1”)、从说明书中的记载直接唯一确定的内容(下文称为“部分2”)、以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有的知识合理预测出的内容(下文称为“部分3”)。判断一个特征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时,这三部分的内容都应考虑。
通常,审查员提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时,说明书被认为已经充分公开或者被修改为充分公开。因此,本文不考虑说明书公开对技术特征/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影响,在认为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考虑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
下面,将基于指南中的上述规定来对此次的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分析
对案例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本案的被驳特征以及审查员的评述;第二部分分析审查员意见的合理性,主要讨论对被驳特征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判断方式是否合理;第三部分分析被驳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说明了判断的思路以及采用的判断方式。
1.审查意见简述
本案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第一家具部件(1、9、17、26、30)和第二家具部件(2、14、27、32)的用于将所述家具部件彼此组装的连接件,由此,所述第一家具部件具有与所述第二家具部件的一个或多个阴部件(4、10、29、32)配合的一个或多个阳部件(3、16、18、19、22、28、31),由此,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各自具有多个槽(5、6、13、15、21、24),由此,所述阳部件在组装期间借助于所述阳部件的所述槽与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并且由此,配合的所述阳部件与所述阴部件具有插入位置(11、34)和终止位置(12、35),在所述终止位置中,所述家具部件彼此组装,其特征在于,所述阴部件在平面视图中具有三角形形状,从所述插入位置向所述终止位置渐缩,并且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
审查员认为: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中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是一种功能性描述,而实质上能实现家具部件彼此按压效果的仅是说明书中记载的一种具体配合方式,即,“一对配合的阳部件与阴部件中的阴部件或者阳部件的槽相对于另一部件的槽倾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能够实现使家具部件朝向彼此按压这一效果的其他配合方式。审查员因此认为此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 审查意见合理性分析
笔者认为,审查员没有正确地理解被驳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以及其中的限定“所述槽之间的配合”。
首先,审查员对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的类型判断有误。通常,需要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特征包含以下几类:上位概念概括的特征、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特征、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以及效果特征。本案的被驳特征以“A导致B”的方式限定,这种限定方式一般会使特征被理解为功能性特征或效果特征。然而对于本案而言,此特征实质上为效果特征。审查员在理解此特征时仅孤立地考虑其中的文字限定,忽略了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关联,由此认为此特征是功能性特征。但事实上,此特征与前文记载的结构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各自具有多个槽(5、6、13、15、21、24)”、“所述阳部件在组装期间借助于所述阳部件的所述槽与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所述阴部件在平面视图中具有三角形形状,从所述插入位置向所述终止位置渐缩”相关联。由于阳部件和阴部件各自具有槽,并且阴部件在平面视图中具有渐缩的三角形形状,因此在阳部件借助槽之间配合沿着阴部件移动时,槽之间的配合自然会导致家具部件朝向彼此按压。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是具有前文结构特征的情况下自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实质上为效果特征。
其次,审查员对上述特征中的限定“所述槽之间的配合”的实质含义理解有误。“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并非所谓的功能性描述,只是对前文特征中记载的“所述阳部件的所述槽与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的重述,目的在于引出后面的效果性描述“导致…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被驳特征中的“所述操之间的配合”显然不是通常理解的功能性限定。
由于审查员将被驳特征理解为功能性特征,因此采用针对功能性特征的判断方式,得出此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审查员采用的判断方式不恰当,得出的结论也不合理。
笔者将被驳特征的理解为效果特征,因此采用的判断方式以及由此得出的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也与审查员不同。下文将具体分析。
3. 被驳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分析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可以首先确定此特征的类型(一般为上文列出的四种类型)。在确认特征类型的情况下,基于文章开始指明的总判断原则并采用合适的判断方式来进行判断。一般地,对于上位概括特征、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以及并列概括的特征,需要确定这类特征所涵盖的技术方案能否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或者合理地概括得出,并且能否实现此特征的预期技术效果;对于效果特征,要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所指明的技术效果是否是肯定的、而非推测出的。
前文已确认本案的被驳特征“所述阳部件和所述阴部件的所述槽之间的配合导致当所述阳部件沿着所述阴部件移动时所述家具部件被朝向彼此按压”实际为效果特征。此效果特征中指出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对应的文字记载(即,从部分1中不能得到此效果特征)。不过,本案说明书中记载了“第一家具部件1的阳部件3与第二家具部件2的阴部件4配合。阳部件3具有多个槽5,所述多个槽5与阴部件4的对应槽6配合。阳部件3将在阴部件4的一端处被插入,并且然后将被滑入至阴部件4的相对的一端”、“在一个实施方式中,阴部件在平面视图中具有略微三角形形状,由此,阴部件从插口朝向内端部渐缩”。从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部分1的内容)中可以确定出如下内容:由于阳部件3和阴部件4借助槽之间的配合彼此接合,并且阴部件在平面视图中具有渐缩的三角形形状,因此能够肯定槽之间的配合必然导致阳部件沿阴部件移动时家具部件朝向彼此被按压。这部分确定出的内容属于说明书公开范围的部分2中的内容。因此,本案的被驳特征实际上能够说明书公开内容中的部分2——从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唯一确定的内容——中得到。
此外,对于包含效果特征的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该功能或者效果能够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这里的规定是用于确认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或效果特征是否采用了恰当的限定方式。笔者认为,此规定也可以作为确认效果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辅助判断方式。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中的效果特征能够基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肯定地验证,由此也可以确定被驳特征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四、结语
笔者提出这个案例是希望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思路,希望代理人在收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后,能够正确理解被驳特征,并采用合适的判断方式来确定被驳特征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