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上述4家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
据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南京、镇江等9个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苏州、无锡等4个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部分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部分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