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柳虹
摘要: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如存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包括引用对象的情况,可以具体分析该引用对象的含义在不对其进行限定时是否清楚,是否影响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或同类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的完整性,在引用对象足够清楚不影响方案完整性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所述”即可,在引用对象不清楚影响方案完整性的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限定内容,或者放弃引用不包含引用对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克服权利要求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引用对象可能并不存在于其所引用的全部权利要求中,容易造成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进而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举例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了第一位置信息,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且记载了第二位置信息,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时,若记载“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和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则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所述第二位置信息”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这类问题在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时同样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在撰写过程中如何进行规避,以及在审查阶段如何通过修改来克服这种问题,可以分情况进行针对性修改。实践中,可以具体分析该引用对象的含义在不对其进行限定时是否清楚,是否影响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或同类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的完整性。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1:
1、一种等离子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座,用于支撑被处理基片;……
2、一种等离子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下电极,用于支撑被处理基片;……
3、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或2的等离子反应器进行刻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放置待处理基片到所述基座或所述下电极上;……
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和权利要求2中的“下电极”,然而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所述下电极”缺乏应用基础,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所述基座”缺乏引用基础。
针对以上问题,经过调研可知,在半导体制造领域,通常下电极包括基座以及其他部件,基座和下电极用于支撑被处理基片,是公知常识。因此,即使不对基座和下电极的功能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知晓基座和下电极的作用和关系,其含义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不影响权利要求3中方案的完整性。因此可以直接删除“所述基座或所述下电极”中的两个“所述”,克服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清楚。
案例2:
1、一种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检测设备对第一特征点进行检测得到第一位置信息;
利用所述检测设备对第二特征点进行检测得到第二位置信息;所述第一特征点和所述第二特征点之间具有预设距离;
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和所述预设距离,确定所述检测设备的实际位置和基准位置之间的相对位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包括所述第一特征点沿第一方向的第一位置分量,以及沿第二方向的第二位置分量;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点沿第一方向的第三位置分量,以及沿第二方向的第四位置分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述第二位置信息和所述预设距离,确定所述检测设备的实际位置和基准位置之间的位移,包括:
建立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述第二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移与所述预设距离之间的关系等式;
根据所述关系等式获取所述相对位移。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建立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所述第二位置信息、所述相对位移与所述预设距离之间的关系等式,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位置分量和所述第三位置分量,确定所述第一特征点和所述第二特征点沿所述第一方向的第一距离分量;
根据所述第二位置分量和所述第四位置分量,确定所述第一特征点和所述第二特征点沿所述第二方向的第二距离分量;
利用所述第一距离分量、所述第二距离分量、所述预设距离和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之间的夹角,建立关系等式。
……
以上的权利要求3引用多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相当于也是引用多项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中出现“所述第一位置分量”、“所述第二位置分量”、“所述第三位置分量”和“所述第四位置分量”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这几个分量根据具体方案相关,在未经限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其实际含义,导致权利要求4的方案整体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因此简单将“所述”删除,还是存在各个位置分量不清楚的问题,因此需要从实际方案出发对其进行修改。
笔者有如下两种修改方式供参考:
第一种,在权利要求4中补充各个位置分量的限定:将“所述第一位置分量”修改为“所述第一位置信息沿第一方向的第一位置分量”,将“所述第二位置分量”修改为“所述第二位置信息沿第二方向的第二位置分量”,以此类推。这种修改方式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2存在重复内容,显得冗余,在权利要求3引用更多项时可能要增加非常多的内容,但是能够同时保留权利要求1+3+4和1+2+3+4对应的范围。
第二种,将权利要求3的引用基础从权利要求1或2调整为权利要求2,这样舍弃了权利要求1+3+4对应的范围,仅保留权利要求1+2+3+4对应的范围,同样可以克服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以上两种修改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综合考虑保护范围,以及重复内容的体量和重要程度,选择合适的修改方式。以上示例的引用逻辑相对简单,在面对更为复杂的引用逻辑时,同样可以遵循以上原则进行应对。
综上所述,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如存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包括引用对象的情况,可以具体分析该引用对象的含义在不对其进行限定时是否清楚,是否影响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或同类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的完整性,在引用对象足够清楚不影响方案完整性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所述”即可,在引用对象不清楚影响方案完整性的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限定内容,或者放弃引用不包含引用对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克服权利要求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权利要求撰写的过程中的总结思考,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