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成
在专利确权阶段,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授权,不仅依靠技术方案本身所具有的新创性,还依赖权利要求淋漓尽致的体现发明构思,以彰显技术方案所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进步。同时,在专利行权阶段,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利权人能否成功赢得专利诉讼。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影响着专利的整个生命历程。
那衡量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的标准是什么?是在权利要求中对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描述的还原程度?亦或是对权利要求进行上位的抽象程度?实际上,这两种是撰写权利要求的两个极端。过分的依赖技术交底书中的描述,容易被实施例迷惑,从而导致撰写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未能保护同一发明构思下的规避方案,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受损。而过分的追求上位,容易出现撰写出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影响专利获权。
其实,评估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高低,重点是要兼顾体现发明构思以及界定合适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欲要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前提是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即,透过交底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这一现象,明确该技术方案所表达的发明本质。
所谓的发明本质,与通常所说的发明构思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往细了说,发明构思是理解发明的一种抽象概念,而发明本质是指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这个“关键”包括发明人发现产生技术问题的根因、以及针对该根因所创造性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功能性手段。
下面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阐述本文中所说的发明本质。
在移动通信场景中,终端与终端之间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互访,当相距较远的便携式移动终端A与移动终端B需要进行点对点互相访问时(如两个手机进行点对点互访),移动终端A如果无法获知移动终端B的IP地址,则无法与移动终端B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互。为此,发明人提出在网络侧记录移动终端A以及移动终端B对应的用户号码(如手机号码)。这样,当移动终端A需要与移动终端B进行点对点互访时,移动终端A可以向网络侧发送移动终端B的标识,并由网络侧根据该标识向移动终端A返回移动终端B的IP地址,从而移动终端A可以根据移动终端B的IP地址,实现对移动终端B的访问。
显而易见,发明人提出在网络侧中记录移动终端的IP地址,并由移动终端A向网络侧请求移动终端B的IP地址,从而根据请求到的IP地址访问移动终端B。基于此,一套比较不错的权利要求1可以如下所示:
1.一种访问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终端发送查询请求,所述查询请求包括第二终端的标识;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响应消息,所述响应消息包括所述第二终端的IP地址;
所述第一终端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IP地址,访问所述第二终端。
可圈可点的地方是:这套权利要求1,不仅利用“发送查询请求”以及“接收响应消息”,体现了发明人提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对发明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做了有效保护;而且,权利要求1中还将移动终端做了进一步上位,保护了不具有移动通信能力的终端,如台式机等,做了应用场景的扩展。初步审视下,目前的权利要求1貌似已经达到了专利代理的基本要求,做了有效保护以及一些扩展。
但是,如果是友商(也即竞争对手),在看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会不会存在一些可行性的规避方案。比如,友商可以针对企业员工所使用的终端A,在本地预先缓存多个终端的IP地址,这样,当需要与其他的终端B进行点对点互访时,可以从本地缓存的多个IP地址中查询到终端B的IP地址,并根据该IP地址实现对终端B之间的点对点访问。
有市场应用价值么?有!因为企业内部员工电脑/手机之间的点对点通信,如员工之间进行电话交流,是普遍存在的工作需求。
但是,权利要求1保护住这种有价值的方案了么?没有!因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是发送查询请求并接收响应消息,以获得终端B的IP地址,而没有保护从本地缓存的信息中获取终端B的IP地址的方案。从而,当友商针对企业员工生产或者销售在本地缓存有多个终端的IP地址的终端,以实现企业员工所使用的终端之间的点对点通信时,专利权人明知其盗用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但是根据当前的权利要求1却无法判定友商存在侵权行为。
很明显,看似做到了有效保护发明构思的权利要求1,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并没有真正做到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全部利益,存在被友商规避设计的风险。甚至,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可能还会给友商带来设计出规避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那,基于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究竟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是尽可能的为发明人构想以及预测可能的技术实现并予以上位保护么?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案,但是,人有心而力不足,通过穷举技术实现来做出尽可能有效的保护,受限于当前的技术眼光,是难以做到全面以及远见性的保护,属于下策。
笔者认为,基于发明本质来撰写权利要求,才能对专利技术做到切实保护。
回归到之前对于发明本质的解释:发明本质是指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包括产生技术问题的根因、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性手段。就上述终端互访案例而言,我们再仔细分析这个案例的“关键”:
1.产生技术问题的根因是什么?
是移动终端A不知道移动终端B的IP地址,所以无法与移动终端B进行点对点的交互。
2.针对该根因实现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性技术手段是什么?
是移动终端A获得移动终端设备B的IP地址。
所以,只要移动终端A采用这种功能性技术手段(获得移动终端设备B的IP地址),就能实现与移动终端B进行点对点的互访,也即实现解决技术问题。
这里需要额外注意的是,不能受到交底书中的实施例的迷惑,拘泥于如何实现该功能性技术手段。每个实施例,都是该功能性技术手段的一种下位实现。如果将功能性技术手段比喻成灵魂,那每个实施例都只是能够承载该灵魂的一个物理载体。以上述终端互访的案例为例,移动终端A是从网络侧接收到移动终端B的IP地址,亦或是移动终端A在本地缓存中查询到移动终端B的IP地址,亦或是用户将移动终端B的IP地址输入给移动终端A,这些下位实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移动终端A获得移动终端B的IP地址,这才是移动终端A能够访问移动终端B的关键所在。之所以要分析出“功能性技术特征”,就是要基于实施例所表达的具体实现,弄清楚其具体实现这一表象背后的真实意图,并进一步确定该真实意图对应的功能性技术手段。
在分析出“关键”后,再根据“关键”特征+补全其余必要技术特征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
仍以上述终端互访的案例来说,我们可以先根据分析出的“关键”,初步在权利要求1中写入如下特征:
1.一种访问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终端获得第二终端的IP地址;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IP地址,访问所述第二终端。
然后,再进一步分析其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现实生活中终端设备数以亿计,那如何从数以亿计的终端中区分出第一终端所期望通信的第二终端呢?通常是利用终端的唯一标识来区分不同的终端。为此,可以在初步撰写的权利要求1中继续添加用于实现从多个终端中区分出第二终端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标识来确定第一终端所期望进行点对点通信的第二终端。
基于此,在初步撰写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补全其余必要技术特征后,所得到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访问终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终端获得第二终端的IP地址,所述第二终端的IP地址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标识进行确定;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根据所述第二终端的IP地址,访问所述第二终端。
这样的权利要求1,不仅保护了发明人提出的技术方案,而且,对于同一发明构思下的其他技术实现,也能做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并且,随着技术的演进,对于未来终端设备A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移动终端B的IP地址的技术实现,也能通过现在的权利要求1进行覆盖。
其实,多数发明人在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通常会先分析出现有技术产生问题的根因,并针对该根因创造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便基于创造出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的根因所产生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不仅在于其提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还在于其披露了现有技术产生问题的根因。因此,如果仅仅拘泥于发明人所提供的有限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则,友商虽然不能实施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但是可以窃取发明人披露现有技术产生问题的根因这一创造性贡献,并以此启发友商进行相应的规避化设计,从而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受损。
所以,根据技术方案分析出发明本质,并基于发明本质撰写权利要求的意义在于:保护发明人提出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一创造性贡献的同时,保护发明人发现产生该技术问题的根因的创造性贡献。
以上是笔者针对撰写权利要求的一些思考总结,对于存在的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