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振军 骆苏华
2022年年初以来,上海以及其他多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为了应对疫情,多地政府发布了“停课停工”等应对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事务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中,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如何适用不可抗力的理由,在此进行简要的解释和说明。
一、在专利期限中的适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下称“350号令”)(2020年1月28日发布),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由上,由于疫情造成的专利相关权利丧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态度是当作不可抗力进行处理的。由于该通知已经过去2年多,笔者联系了专利局进行核实,近期上海以及其他地方的疫情是否继续适用,得到的回复是依照公告实行,具体操作尚在讨论中。
而且,笔者调研了上海市的近期规定,2022年4月8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就聚焦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疫情防控重要作用、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帮助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其中第7条指出:对申请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确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协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权利恢复手续。
从上海的规定来看,仅对申请类的事务丧失权利进行协助,那么对于其他类型事务,比如无效中补正、补充证据类是否适用?笔者也联系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尚不确定。但是,即便上海的规定不包括其他类型事务,也可以根据上述350号令进行恢复。此外,这类事务和审查员沟通比较方便,保险起见,和审查员核实沟通较为妥当。
再者,关于期限的认定,法定或者官方指定的绝限落入全国或者地区的疫情管控期限内无法处理导致权利丧失,根据350号令是可以采用不可抗力理由免费进行恢复。
对于已经丧失权利的专利,如果其恢复期落在全国或者地区的管控期限内无法处理导致恢复权利丧失的,也是可以利用上述350号令进行恢复,但是由于该恢复还需要采用正当合理理由,其恢复费用不能免交。
关于证明材料,一般来说,若疫情管控的情况众所周知,不需要额外提交证明文件,例如,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否则,审查员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所以,对于权利人最好事先准备好这类文件,例如可以是当地政府的疫情应对措施官方发布文件。
总之,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请求恢复权利,相关要求小结如下:
(1)期限: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
(2)费用: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3)证明材料:最好准备好证明材料,例如可以是当地政府的疫情应对措施官方发布文件。
二、在商标期限中的适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350号令,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由上,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请求恢复权利,小结如下:
(1)期限:各类期限在新冠疫情期间中止,如果办理恢复的,自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
(2)材料:需要附具证明材料,例如可以是当地政府的疫情应对措施官方发布文件。
三、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期限中的适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350号令,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由上,由于疫情造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权利丧失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请求恢复权利,相关要求与专利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四、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
著作权登记包括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目前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尚未发现对由于疫情导致补正不能及时提交的处理措施。诚然,由于著作权并非登记而产生的权利,其错过办理期限并非引起著作权的丧失。但是,在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中,依然会有一些实务操作的期限,比如补正期限(对于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分别是30日和60日)。根据实务经验,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补正,可以通过和审查员沟通协商答复期限,而非超期后请求恢复权利。实务中,我们有过延长3个月的成功经验。
综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因受疫情影响丧失相关权利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350号令进行权利恢复,具体地,若完成相关事务的官方绝限落入管控期而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免费进行恢复。但是,已经丧失权利的专利的恢复期落入疫情管控期而无法按时处理的,仍需要缴纳恢复费办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