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孙智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以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也作出如下规定: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这是我国首次取消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声音商标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据了解,我国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申请200余件。
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在国外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声音商标早已不是新鲜事,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印度,欧盟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承认声音商标。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成功提交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申请。据悉,这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见下图一)该声音商标申请人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商标申请号为14503615,申请形式为一标多类,其中包括35类,38类,41类,42类,服务项目涵盖了35类的广告宣传,38类的电视、广播播放,41类的培训、组织表演以及42类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根据最新审查结果来看,该声音商标只在38类被核准了全部服务项目,予以公告;在41类部分服务项目上予以公告,其余部分服务项目驳回;另外35类、42类全部驳回,驳回理由为:商标缺乏显著性。目前被驳回的商标未申请复审。
图一: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例。第14502522号声音商标(见图二),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类别为38类。该声音商标是常用即时通讯软件QQ中好友登陆的“咚咚咚”敲门声,凡是QQ用户都是耳熟能详的。据悉,该商标已于2015年9月被驳回,驳回理由为“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目前,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让我们静等复审结果。
图二:
前两个案例中,声音商标的驳回理由均为“缺乏显著性”,可见,显著性对于声音商标目前的审查状态来看,是需要严格把握的。根据对于可视性商标的 “显著特征”的规定,我们也可将声音商标的“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进行归纳:
一、过于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例如案例二中QQ的敲门声,仅仅由极为简单并常见的“咚咚咚”三声敲门声构成,尽管长期使用并在用户心目中形成了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但是由于商标本身独创性、可识别性太低,在审查阶段也予以了驳回。
二、过于复杂或冗长的音调或旋律。这点与可视性商标的“过于复杂而缺乏显著特征”对应。例如以一首完整的歌曲进行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行业内的通用音乐或声音。如将“婚礼进行曲”申请在婚庆服务上。
四、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此点对应可视性商标“普通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一点。
五、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例如: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消费对象。
在满足了商标的显著性的同时,声音商标同可视性商标一样,也受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约束,如,不能将我国国歌作为声音商标注册,或者不能将佛教音乐作为声音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同时,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声音商标时,要向商标局说明该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是声音商标能否核准的必要条件。前面所提案例一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只有在制作和播放广播电台的节目中,才有可能或者已经使用该声音商标,而并没有在广告以及电台网站中使用,因此,使得申请商标在35类以及42类被驳回。在实际审查实践中,大部分声音商标都会被下发“审查意见书”,要求声音商标申请人向审查员说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情况等,以证明该声音商标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使用并且是在大量使用。没有“使用”这一必要前提,声音商标是很难通过审查并得到注册的。
声音商标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其受理标准以及审查标准依旧是在探索中,但是声音商标作为新的商标形式,势必会像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一样,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为今后的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其他形式的商标引入商标法铺垫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