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观奇及图”商标异议案
2005-02-04“GQ观奇及图”商标异议案
案件背景: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美国)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观奇洋服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飞亚达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89期商标公告第1308683号“GQ观奇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
异议人(美国)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的异议理由:“GQ”商标为异议人公司所创并最先使用,在各国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世界享有盛誉。异议人已在中国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注册了“GQ”商标,被异议商标“GQ观奇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使用商品类似,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观奇洋服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高档西装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其引证商标“观奇KWUNKEE及图”是异议人长期使用的著名商标,具有新颖性和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GQ观奇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而且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刻意模仿抄袭异议人引证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主要答辩理由:
被异议商标“GQ观奇及图”为被异议人独立设计完成,具有独特创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国)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的引证商标“GQ”不近似,虽共同使用于“眼镜”等商品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观奇洋服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观奇KWUNKEE及图”主体图形不同,商标整体组合不同,而且两商标使用商品不类似,可以注册。
裁定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美国)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在先注册“GQ”商标,被异议商标“GQ观奇及图”中的英文“GQ”与异议人引证商标“GQ”相同,两商标属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眼镜”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观奇洋服有限公司注册于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引商标“KWUN KEE觀奇及图”,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GQ观奇及图”中的汉字“观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KWUN KEE 觀奇及图”中的汉字“觀奇”仅为简写体和繁写体之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于“眼镜”等商品上,与异议人观奇洋服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装”均属服饰系列商品,彼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裁定: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第1308683号“GQ观奇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原《商标法》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中不属同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判断商品类似的绝对标准。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及场所等方面进行比较。或者上述的密切联系,即使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本案代理人就是从这点入手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说明“服装”与“眼镜”等商品之间的关联性,这是本案异议理由得到商标局支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