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认定“快克”为驰名商标

2005-08-19
  2005年8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建军(以下简称被告)在“纸制产品”等商品上使用“快克”商标侵犯了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第5类“新速效伤风胶囊”等商品上注册的“快克”商标合法权益,并同时认定原告“快克”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律师、张亚洲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向法院提供了43份证据证明“快克”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该些证据客观、翔实,均为法院所采信,并在庭审后及时向法院提供了大篇幅的代理词以详细阐明原告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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