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专利权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维持有效

2011-12-10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际香料和香精公司对专利权人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号200710071158.8名称为“1-(2,6,6-三甲基环己-3-烯基)丁-2-烯-1-酮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接受了专利权人的委托,由合伙人、专利代理人顾晋伟,集佳律所事务所孙长龙律师代理专利权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进行了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无效请求人请求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我方代理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答辩,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76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效果。

  对于专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的判断,一方面,应当立足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全部内容,而不应仅仅限于具体实施例;另一方面,还应当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文件给出的信息基础上,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范围,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的支持。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继而,对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考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致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来讲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审开庭审理,做出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集佳代理的一方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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