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宁波东天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

2012-08-28

2012年8月27日,集佳律所李洪江律师、专利代理人李永强代理的沈阳市兴业机械厂诉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宣告胜诉。由于本案涉及经过多次专利检索最终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一、案件背景

  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其“无孔玻璃幕墙驳接夹具”的ZL20062008981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2010年2月9日,集佳代理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无效。

  涉案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1、一种点式无孔玻璃幕墙驳接夹具,包括夹头、前后夹板和紧固螺栓,紧固螺栓将前夹板和后夹板紧固在一起,后夹板安装在支撑机构上,玻璃夹在前、后夹板之间,其特征在于:前后夹头分别铰接在前后夹板上,夹头可以绕其轴线在圆周方向上摆动。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具,特征在于:前后夹头为半球体,球面嵌装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具,特征在于:前后夹头可以由一球体的两部分组成,前后夹头夹紧在玻璃上为一同心球缺。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具,特征在于:前后夹头可以是一圆柱体,根部为一球体,球体铰接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具,特征在于:前后夹板上可以安装球头支撑,带有圆窝的前后夹头铰接在球头支撑上。

  请求人(被告)为了能够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中止诉讼的目的,简单检索获得CN2545282Y中国专利文献(附件1)。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人通过加强检索再次完善现有技术证据:DE4417272C1的德国专利文献(附件2-1);BE1009254A3的比利时专利文献(附件2-2);FR2657115A1的法国专利文献(附件2-3)。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区别在于:由于玻璃幕墙中构成幕墙的玻璃板之间连续,而附件2-1所述的夹具“用于……管柱之间的玻璃平板的夹紧固定”,从而导致两者在夹紧玻璃的夹具的结构上存在差别。但上述区别体现在附件2-1中夹具部分和支撑件的相对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后夹板和支撑机构的相对位置关系的不同。由于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附件2-1的夹具进行改进,调整夹具部分与支撑件的相对位置,使支撑件不位于相邻玻璃板之间,这一技术措施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前后夹头为半球体,球面嵌装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对此附件2-1还公开了铰链盘8、9基本上为截球体,两个夹具部分有凹形的截球面。因此附件2-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前后夹头可以由一球体的两部分组成,前后夹头夹紧在玻璃上为一同心球缺”。对此请求人认为附件2-1还公开了两个夹具部分的夹紧部分内侧包括具有共同球心的截球体凹槽,使得夹紧部分和铰链盘形成球接头。因此附件2-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支持了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没有创造性,应当被无效。

  而对于权利要求4、5,合议组持有不同意见: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前后夹头可以是一圆柱体,根部为一球体,球体铰接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然而附件2-2公开的是在玻璃幕墙上打孔固定的装置,不属于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前后夹板和前后夹头的无孔玻璃幕墙驳接夹具,虽然附件2-2公开了连接有圆柱形球销与球窝相配合的连接方式,但这种配合并不是权利要求4所述的前后夹头与前后夹板之间的配合。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前后夹板上可以安装球头支撑,带有圆窝的前后夹头铰接在球头支撑上”。合议组认为:附件2-1中的夹具与附件2-2中的玻璃幕墙固定装置属于不同类型的玻璃夹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附件2-3获得启示对附件2-1进行改造。

  二、专利无效检索

  由于复审委员会最终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1年12月5日,原告又以相同理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在第一次无效的基础上经过细心检索,又向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意欲全部将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5无效掉。

  分析复审委员会的第一次无效决定发现,“前后夹头分别铰接在前后夹板上,夹头可以绕其轴线在圆周方向上摆动”的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但是其具体实施方式:“前后夹头可以是一圆柱体,根部为一球体,球体铰接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再次寻找“一端为圆柱体,一端为球体”的铰接方式是下一次检索目标。

  经过专利检索发现,通过“铰接+圆柱+球体”的检索式在CPRS系统、WPI[1],EPODOC[2],PAJ系统中进行检索,虽然可以获得相近的铰接方式,但是并不能在“玻璃夹具”中有所斩获。集佳律师通过改变检索策略,利用UC、FI、F-Term分类体系跨库检索也没有理想的结果。

  凭借多年经验,集佳律师认为这种“一端为圆柱体,一端为球体”的铰接方式不应当是非常复杂的机械结构,在非专利文献或者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有可能会有所涉及。在确定该检索目标后,开始尝试在CNKI系列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Nature等多渠道进行,最终检索到一篇教科书:1988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丛书·机械结构设计》(附件4)。

  最后合议组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4的区别仅仅在于铰接方式的不同,权利要求4的铰接方式为前后夹头是一圆柱体根部为一球体,球体铰接在前后夹板上的圆窝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另一种具体的铰接方式。然而通过球窝、球头配合的铰接方式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附件4中明确记载了这种铰接方式,其中表1-1第4行中铰接方式为“球窝连接”,并且上述铰接方式是一种能转动但不能脱离的连接,即铰接。

  同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4这一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在附件1公开了通过铰接方式以确保板材的空间可移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球头、球窝”的铰接方式替代附件1的铰接方式,而设置球头支撑或球窝的位置必然是在两个被链接的部件上。最终2012年7月12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5被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专利权被宣告为由发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可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虽然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的有力武器,但是苦于没有良好的手段获得现有技术以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只能是望洋兴叹。如果巧妙利用专利检索数据库,变换专利检索策略,制定比较合适的检索策略,获得比较好的现有技术来提起涉案专利的无效才是关键。

  需要说明的是:在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专利的稳定性便成为被控侵权人最重要的抗辩策略之一,往往会影响整个侵权诉讼的走向。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判断涉案专利稳定性的过程中,对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能够决定该专利的最终状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此处仅指被控侵权人)如果能够获得比较好的现有技术证据是赢得专利无效程序的关键。这就需要代理律师掌握一定的专利无效检索经验,如果对专利数据库、非专利文献数据库、检索策略、分类体系等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在获得比较好的现有技术方面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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