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13-02-18

案情简介:

  某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为程友珍、王崧骅的专利名称为“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了专利权人的委托,由专利代理人薛晨光代理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召集的口头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7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集佳代理专利权方取得全面胜利。

  代理经验:

  本案的关键点是从对比文件出发,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上、下层砌块的锁紧程度而增加一对锁紧结构的话,容易想到的是在砌块的上表面上再增加一个脊,相应的在砌块的下表面上增加一个相适配的结构;即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在砌块的上表面上设置一个榫的同时还设置一个凹槽、相应的在下表面上设置一个凹槽的同时还设置一榫的启示;并特别强调,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作为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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