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新春佳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喜事连连。继集佳律所代理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佛山全友卫浴有限公司“全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再审案件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利裁判支持后,集佳律所代理的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圣象”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再得胜诉的结果,上述两案件中,集佳代理的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均是再审申请人。上述案件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受理,并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实属不易。
全友案件和圣象案件都涉及对所引证的“全友”、“圣象”商标在被异议、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即使认定了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跨类别保护的系列问题。全友案件中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不认可“全友”注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故而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圣象案件中商评委不认可“圣象”注册商标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构成了驰名这一事实,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圣象”注册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应当实现跨类别保护,但本案至二审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不认同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圣象”注册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因此拒绝给予“圣象”注册商标跨类别保护。故而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听证程序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张亚洲律师接受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陈述了本案认定“圣象”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进行跨类别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案件具有的典型性。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认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为了评奖,不是为了拿一个荣誉,因此不能将驰名商标异化,不能将驰名商标神化,更不能因噎废食,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束之高阁。既然驰名商标是一案一认定,那么就应当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结合案件涉及的事实来考察涉案商标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了驰名商标。另外对于那些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就应当提供较之普通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本案中,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圣象”商标核定的“石膏、石膏板”商品虽然与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圣象”注册商标核定的“地板”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之间具有密切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虽然被争议商标申请日为2001年,但该商标的注册以及使用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注册在“石膏、石膏板”上的“圣象”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
随着新《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份正式实施,驰名商标保护格局即将发生重大变化。虽然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已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但仍有一些权利人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类似评奖荣誉,一旦认定即刻投入广告宣传,而新《商标法》已经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此一来必然使得那些希望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权利人放弃这个想法,而这样才会使得那些真真正正需求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权利人的诉求得到正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过程虽然有曲折,但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驰名商标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实实在在地回归到了《商标法》十三条立法的本意,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既不刻意拔高,也不随意降低,就事论事,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担负起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重担,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圣象案件再审的裁决结果,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这一点。春江水暖鸭先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基于多年来丰富的诉讼经验,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司法实践的大趋势,依法律、据法理,通过不懈的努力,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赢取了有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