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美国ICON公司诉济南易邦实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再审胜诉

2014-11-05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孙长龙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美国艾肯IP有限公司(ICON IP, INC.,下称ICON公司)诉济南易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易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再审胜诉。

美国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ICON HEALTH & FITNESS) 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健身器材制造商和经营商之一,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犹他州洛根市,其知识产权业务由旗下艾肯IP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ICON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ZL02808814.X,名称“具有无框架踏板基座的踏车装置”发明专利,该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弹性跑板的“跑步机”产品。

ICON公司发现,本案被告易邦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跑步机产品,于是委托集佳处理该侵权事宜。经调查取证,集佳于2011年初代理原告将易邦公司及其北京经销商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支出。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做出了第(2011)二中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3万元。

被告易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放弃权利要求的部分保护范围为由,认为在专利权人主张等同侵权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经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以(2011)高民终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

收到二审判决后,集佳诉讼团队在李永波主任的组织下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误,并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2012年8月,集佳代表ICON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370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201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提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并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院(2011)高民终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

在再审判决中,最高院关于技术特征的分析、比对方法,对于我们今后的案件代理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院从双方争议的涉案专利中相应技术特征“框架”的连接关系和功能角度,厘清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弹性框架”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中“刚性框架”的区别,并进一步通过“框架”的构造、作用、形变方式等方面的细致分析,明晰地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弹性框架”实际上不属于框架而是属于底板的一部分,相当于涉案专利中多层结构的底板,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

最高院判决给我们的启示是,判断二个技术特征是否相同,不能只看名称或表述是否相同,还要从该特征所体现的结构、连接关系、功能和作用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判断二者是否实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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