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案在京起诉

2003-11-02

前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据了解,该案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首起因商场背景音乐使用维权所引起的诉讼,其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国内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对广大国内会员和外国协会会员的1400多万首歌曲享有管理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长安商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背景音乐而没有经其许可,并没有支付费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曾多次与该商场进行交涉,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支付费用20余万元。

据该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自2000年9月《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公布以来,该协会在不断完善背景音乐许可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同全国数百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家乐福、沃尔玛等商场、超市及麦当劳、肯德基等一系列餐厅签订了使用许可协议,厦门、上海、云南以及西南等各大航空公司也为其飞机客舱背景音乐的使用定期付费。至此,该协会已经同全国各地千余家背景音乐使用者签订了许可协议。该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协会将陆续在全国各地针对个别不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的商业企业提起类似诉讼。

背景音乐是特指在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的音乐。这种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再现音乐作品的方式(即机械表演方式),被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而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是一种国际惯例,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对此早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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