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南京天然保健品厂的婴儿洗化用品“宝宝金水”知名度不断攀升时,一款相同功用、相似包装的商品出现在南京市场,这便是广东潮阳市一家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娃娃金水”。近日,南京“宝宝”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娃娃”告上法院。昨天上午,南京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东“娃娃”不仅要停产,还要赔南京“宝宝”3万元。
去年5月28日,南京天然保健品厂一位职工在金桥市场无意中发现,广东潮阳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娃金水”不论从外观包装还是产品功效说明上,与自己单位生产的“宝宝金水”极为相似,不仔细看根本区分不开,很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该职工购买了一套这款价格为10元的“娃娃金水”套装,并得到销售方出具的收据一张,一并带回厂里。
“娃娃金水”在市场出现引起了南京天然保健品厂领导的高度重视,迅速以“娃娃金水”生产方利用“宝宝金水”的知名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中院起诉。
在庭审中,“宝宝”、“娃娃”各执一词。原告南京天然保健品厂认为,该厂的“宝宝金水”自研制开发、生产并推向市场以来,不断加大市场宣传,已投入广告资金累计超过8000万元,拥有良好的产品信誉,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宝宝金水”除被评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外,还于去年4月被中华中医药学会作为该会推广产品。“宝宝金水”已成为无可争议的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名称和包装、装潢作为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倩芬化妆品公司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性能、功效相同的产品,利用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进行产品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利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倩芬化妆品公司则认为,其所生产、销售的“娃娃金水”化妆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宝宝金水”化妆品在包装、装潢上有本质区别,去年2月14日他们委托北京捷诚信通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娃娃金水”商标,同年3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知受理。因此,使用“娃娃金水”符合有关规定,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支持其主张,倩芬化妆品公司还当庭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影印件。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宝宝金水”的包装:外包装为透明软拎袋、内装长方形纸包装盒和塑料软管二件套;产品以绿白色为主要视觉特征、袋内说明书有母子二人构图、商品包装正反两面玩童戏鼓图案。法官将被告生产的“娃娃金水”与原告的“宝宝金水”的包装、装潢相比较后发现:“娃娃金水”与“宝宝金水”的外包装均为一透明塑料拎袋,拎袋上沿为深绿色宽边,拎袋中说明书的图案主色调均为绿色,母子二人构图画面也较相似;“娃娃金水”拎袋中亦装有一软管沐浴液和一盒“娃娃金水”,产品的形状、尺寸、主色调、构图设计、条码位置等主要部分均与“宝宝金水”相似,且二者的说明记载其性能与功效、使用方法文字内容也基本相同。二者仅仅在包装中图案、名称、商标、部分文字说明等细节存在差异。
综合来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通过整体观察、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的情况下,足以产生混淆,造成误认误购。最后,法庭认定“娃娃金水”的包装、装潢和“宝宝金水”的包装、装潢相近似。
法院认为,南京天然保健品厂和潮阳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均属卫生、保健品生产企业。“宝宝金水”和“娃娃金水”在性能、功效及用法上相同,两种产品均在全国销售,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南京天然保健品厂自推出“宝宝金水”以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市场销售量逐年增长,产品畅销全国许多地区,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利用“宝宝金水”市场知名度,擅自使用与该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不正当地增强了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后果来看,至少造成原告南京保健品厂交易机会减少及广告效应、企业商誉受损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花费等多方面损害。由于原告南京保健品厂未提供其被侵权损失和被告倩芬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其调查费用的证据,故法院根据原告“宝宝金水”的知名程度、被告倩芬公司仿冒行为对原告产品市场销售可能造成的影响、仿冒持续时间及仿冒范围等因素酌情决定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倩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娃娃金水”上使用与南京保健品厂“宝宝金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同时赔偿南京保健品厂经济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