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判赔

2004-05-06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前不久尘埃落定,这是山东省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法官提醒说,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000年,农业部授予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第二年,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将这一品种权转让给登海公司。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和高密市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名称为“3119”,登海公司认为“3119”实际上就是“登海9号”,并提出鉴定申请。经DNA技术鉴定,证明两者是同一品种。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密市两家公司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登海9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侵犯了登海公司对“登海9号”玉米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和费用支出7000多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上诉,后经山东省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军生介绍说,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类新型案件。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优良的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一种新的植物品种的诞生,需要育种人长期的资金与技术投入。但新品种大量投入市场后,育种技术容易被他人掌握,如果他人无偿繁育这种新品种,就会使育种人的付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予以保护,授予育种人对其培育的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在将这一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并取得许可。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表现形式,一类是假冒授权品种,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等,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另一类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第三类较为隐蔽的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这种侵权行为,一般难以识破,也是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的主要难点。这一案件中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此类,他们将侵权产品对外称之为“3119”,但实际就是“登海9号”。两者不经专业的识别,是无法作出侵权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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