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HONDA”诉力帆“HONGDA”侵权

2004-06-14
本田“HONDA”诉力帆“HONGDA”侵权

“HONDA”与“HONGDA”是不是近似商标?中文发音一致的商标,在同一类产品中使用是不是构成侵权呢?“HONDA”这一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是不是驰名商标呢?这是6月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摩托车商店一案中争论的焦点。

作为一家跨国企业,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2000年发现北京市某摩托车商店未经授权销售由重庆市摩托车厂和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HONGDA”标识的两款摩托车。作为驰名商标“HONDA”商标的所有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摩托车商店、重庆摩托车厂和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使用带有“HONGDA”商标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及有关的商标标识、广告宣传材料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印版等工具;赔偿其经济损失2257万元。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HONGDA”标志是其曾使用的公司名称(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轰达”中文的汉语拼音,而原告的注册商标“HONDA”本身仅为一可视性标志,其本身无任何含义,也不符合汉语拼音的拼写方法。中文“轰达”一词的文字商标已由被告合法注册,且被告一直将“HONGDA”作为装潢标志来使用。从外观上看,两个商标之间仅有一字之差,原告认为这种差别不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和识别。被告认为原告商品和被告商品之间根本不可能会出现“足以造成误认”的情形,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对原告“HONDA”注册商标的侵权。目前,本案还未宣判。

“HONDA”与“HONGDA”是否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误认,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丹认为:本案中,被告是将“HONGDA”作为其摩托车产品的标志(装潢)来使用的,而非作为商标使用的,所以不存在“HONDA”与“HONGDA”是不是近似商标的问题。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并未就“HONGDA”进行商标注册,而是就中文“轰达”一词的文字商标进行了注册。尽管“HONGDA”是中文“轰达”的汉语拼音,但未经注册,所以不是注册商标。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刘丹认为,本案中,尽管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HONDA”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标志(装潢)来使用,但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所生产的摩托车品牌、特点、性能、市场定位、价格等因素,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要求法院将注册商标“HONDA”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求,刘丹认为,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HONDA”是否为驰名商标并不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必要条件,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对其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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