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蚊拍“家乐福”被告侵权

2004-08-13
销售电蚊拍“家乐福”被告侵权

因认为家乐福销售的“电蚊拍”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林翠雯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吉特工贸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近日,二中院妥善调解了这起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林翠雯自主开发设计了具有三层电网的电蚊拍产品,于1995年9月获得名称为“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独家授权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该专利。

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北京超吉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蚊拍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3836元。

经二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原告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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