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在深圳赢了维权官司

2004-08-17
沃尔玛在深圳赢了维权官司

排名《财富》全球500强首位的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因其商标遭遇一家国内灯饰厂“克隆”,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日前一审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并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在互联网上的相关域名,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据原告沃尔玛公司诉称,该公司所拥有的服务商标“Wal-Mart”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1996年,沃尔玛公司在深圳开设了中国第一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此前,该公司已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并在第35类“推销”等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此后,该公司又陆续在大部分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童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灯具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甚至还申请注册了www.woeroerma.com.cn"域名,并在该网站页面中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此外,童某还在销售“沃尔玛灯饰”的中山市古镇华兴大厦的显著位置使用“沃尔玛”作为招牌,大量张贴使用“沃尔玛”字样的广告图片。经原告调查,该“沃尔玛”灯饰产品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广东省多个地区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童某利用“沃尔玛”的知名度促销自己的产品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沃尔玛”公司的起诉,作为中山市古镇沃尔玛灯饰厂负责人的童某则答辩称,她经营的工厂是受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沃尔玛”中文和图形标识,并没有将“沃尔玛”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她同时认为,在原告“沃尔玛”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特殊保护措施,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灯饰产品上使用“沃尔玛”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应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

被告童某在其经营的灯饰厂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与原告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域名,该企业名称及域名注册时间均在原告“沃尔玛”商标注册之后。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种类,但被告显然是企图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信誉知名度,以利于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因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相同读音的网站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的损失难以具体计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产品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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