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9日上午在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研讨会上说,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汪永清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得到迅速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此外,民法通则、刑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特别是2000年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同时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8部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法规,并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一时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他说,经过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完全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如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都实施边境保护,甚至还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要求的保护水平。
汪永清说,今后,中国还将适时对知识产权立法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不断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