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起,我国外观专利的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外观设计大国。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却是外观设计保护弱国??这导致我国的外观设计模仿成分多、水平低、质量差。鉴于此,知识产权界要求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外观设计专门法。
事实上,从外观设计本身的特殊性到国际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趋势,从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发展现状到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设立单独的外观设计专门法,应该说是时候了。
多重立法导致无效率保护
外观设计之所以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因为它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进行的使其富于美感的艺术性创造,是从事外观设计的专业人员,按照艺术规律和审美标准设计出来的。
外观设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切知识产权的共性——创造性和新颖性,更具有外观设计独有的特性——依附于产品技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性和审美性,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外观设计的这种多重交叉的特性决定其可以分别或多重受到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然而分别或多重保护往往产生权利的缺失或冲突,起不到全效的保护作用。
国际趋向专门立法
英国和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英国于1710年,法国于1793年分别在版权法中将外观设计当作艺术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然而随着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外观设计在商品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而版权法的保护无法满足工商业界的要求——对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制造、销售或进口进行保护。于是法国于1806年,英国于1842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76年和1889年制订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如今德国和日本在整个工业设计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体现了两国外观设计专门法的成效。随后,在欧洲各国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外观设计专门立法渐成趋势。
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公约,虽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国设立专门法保护,但其倾向性逐渐明显,而在外观设计保护始终领先的欧洲,又为世界呈现了另一趋势——统一法,设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门法。应当指出的是,设立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实行专门法保护,并不一定排斥其它法律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以专门法为主,其它法为辅。
应从《专利法》中独立出来
我国是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这一选择有其历史原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刚刚改革开放的中国要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保护,而且要与国际接轨,加入《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当务之急。而加入《巴黎公约》的前提是申请国必须对三大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实施了法律保护,其中对外观设计以何种方式保护未作具体要求。而国际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三种方式:专门法、版权法、专利法。制定专门法,一是主观上还没认识上去,因为当时工商业不发达,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没引起重视,二是客观上准备不足,对外观设计法研究不够,用版权法保护,当时我国的版权法还没有着落,何况制订复杂的版权法是一个更大的工程。于是借鉴现有成例,将外观设计纳入正在制订的专利法是当时必然的选择。
然而由特质不同的专利法保护必然有它的局限和弊端。如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虽大,但质量低、水平差。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与以技术专利为标准,只重视构成元素的异同而忽视外观设计美感特征不无关系。再如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在专利内按创造性大小确定比发明短??只有十年而按其特性应在专利与版权之间现在多数国家规定25年。此外,有的产品只在包装上注上“已获专利“及专利号,有意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获得技术专利产品。对于以法律为准绳的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调整不适应的法律——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分离出来、专门立法,似乎是唯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