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半年前状告茅台旗下的“龙腾四海”酒瓶外观侵权后,五粮液日前再度以茅台酒未经其许可就使用了该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为由,将茅台“熊猫”推上被告席。
据五粮液代理律师任虹介绍,2002年12月五粮液向市场推出一款新式包装的“熊猫”酒,市场零售在1000元左右,在高端市场相当走俏。该酒瓶造型为一只怀抱一竹竿的坐式大熊猫,所抱竹竿顶端向右倾斜。此前,五粮液已获得了“熊猫”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合法专利权人身份。但近期,五粮液在市场上发现一瓶酒瓶外形为熊猫的茅台特制酒,外观设计与五粮液“熊猫”酒唯一的差别,就是熊猫所抱竹竿顶端向左倾斜。任虹认为,两酒瓶外观相似,难以辨认,茅台酒已经构成侵权。五粮液要求茅台酒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对于五粮液方面的侵权指责,贵州茅台集团答辩人称,茅台保健酒业生产的这款“熊猫”酒,是由昆明礼佳兴商贸有限公司及仁怀市玖兆商业贸易提供包装材料(即熊猫酒瓶),由茅台保健酒业提供商标、基酒及组织生产的。礼佳兴公司于2003年5月9日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茅台并未侵权。该答辩人还称,围绕熊猫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构思发挥产生新的利益,茅台酒使用的熊猫瓶造型不同,不存在侵权,因此请求予以驳回。
据悉,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调处庭已经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将于10天后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