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明确否定了“电子商标”的说法,指出“电子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并要求企业交费注册,是误导企业和欺骗消费者。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了处罚。
前一段时期,不少企业尤其是北京地区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反映,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他们限期申请注册“电子商标”,按照每10年5000元的标准收费;否则,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报曾于9月14日做过相关报道)。这些企业认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做法给他们造成混淆,让他们无所适从,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这是行政机关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他们变相收取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企业反映的“电子商标”的问题引起了商标局的高度重视。商标局认为,利用“电子商标”名义招揽域名注册业务,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为此,商标局专门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商请该中心依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指导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接到商标局的来函以前,该中心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利用“电子商标”概念误导公众的做法已有所察觉,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接到商标局的函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于函中提到的用“电子商标”混淆“域名”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证,该行为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个体行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用“电子商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是其所禁止的“误导用户的行为”。在接到商标局的来函之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经根据用户投诉,于今年10月12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该机构的不当注册服务行为作出了暂停其注册接口的处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非常重视以“电子商标”混淆“域名”的问题。为杜绝今后发生类似问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把商标局来函的精神传达给了其认证的所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真领会,严格遵守,切实提高域名注册服务质量。
商标局强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果曲解有关法律规定、利用“商标”概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招揽域名注册业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如果发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利用“电子商标”概念招揽域名注册业务或者其他类似问题,有关当事人不仅可以直接向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反映,要求予以规范,而且也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追究相关违法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