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执行新制定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明年开始,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该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