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超市和便利店里,用塑料瓶包装的口香糖已随处可见。殊不知这小小的塑料瓶竟然引发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近日,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华联超市青塔分公司等四家企业在木糖醇无糖口香糖领域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案件。乐天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诉称,乐天自2002年8月起率先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木糖醇”作为其特有名称的乐天无糖口香糖,并将自己拥有完全著作权的"牙齿笑脸图标"作为新产品装潢同时予以使用。自2003年9月,自己开创性地将塑料瓶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特有包装在国内予以广泛使用,同时还针对该瓶装木糖醇口香糖的新产品装潢进行了多项个性化设计。四个被告未经他们许可,擅自进口、销售或在网上宣传侵犯乐天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在先权利的商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及其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权利。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针对原告的指控,好丽友的代理人均做了反驳,他们认为,“木糖醇”属于通用名称,是无糖口香糖的主要配料名称,该名称不应被垄断。他们进一步详细陈述,木糖醇作为蔗糖的替代品,不但被广泛用于糖尿病人等食用的无糖食品,也因其良好的防龋作用而在近几年被广泛用于口香糖的制作。木糖醇作为区别于自然甜味剂的人工甜味剂,已成为食品业及其他行业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这个通用名称不但在产品的配料表中广泛使用,而且也作为单一产品的商品名称也被大量使用。随之,被告代理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从塑料袋里拿出奶粉、饼干、八宝粥等数十种标有含“木糖醇”成份的商品作为实物证据当庭展示给法官。
好丽友方还认为,乐天的产品包装塑料瓶根本不具有任何独特性,在类似产品中已被国内外许多厂家广泛使用,任何人对其都无权进行垄断。至于产品外包装潢,无论在颜色、图案及品牌等方面,好丽友的产品与乐天的产品都极易区分,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误认或混淆。所以原告指控被告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乐天的诉讼请求。
瓶装口香糖成香饽饽乐天食品中国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如今,在超市瓶装口香糖已经超过传统的条状口香糖的势头,成为口香糖市场的新亮点。目前,乐天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占有整体口香糖市场的20%至25%,特别是瓶装口香糖,在超市、便利店已经占有了30%以上的市场份额。他认为口香糖用塑料瓶来包装有美观,视觉冲击力上的优势,而且还能避免条装口香糖易变形和潮湿的缺点。预计未来市场上瓶装口香糖的销售势头将更加强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