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家做食品的公司想要沾沾韩国影星金喜善的光,将“金喜膳”注册为皮鞋类商标。2004年12月27日上午,成都一中院终审判决此案,认为该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金宫味业申请“金喜膳”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在中国广泛使用的中文译名近似,同时在该申请商标中将汉字“膳”表现为左右两个不同色阶部分,突出了“善” 字,易使消费者将“金喜膳”读为“金喜善”,故对其诉讼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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