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海口“TOP”(托普)手机的全国唯一签约经销商,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得知该手机商标侵权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了恒牛公司与海口托普公司有关托普手机买卖有关的全部协议。
2002年9月,南京恒牛公司在北京与海口托普公司签订《MYTOP手机经销协议书》,海口托普公司授权恒牛公司为该MYTOP品牌TOP111手机的全国唯一经销商,恒牛公司提货2万台,协议期限自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同年10月31日,恒牛公司向海口托普公司支付2万台TOP111手机货款及新款手机预付款。
原告恒牛公司发现,2002年12月,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托普集团侵犯其“TOP”商标标识为由,向广东、浏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广东、浏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即作出行政处罚制裁决定书。《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等多家媒体也进行了“托普手机紧急下柜”等相关报道。
原告后又获知,早在2002年6月,四川托普科技公司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TOP”商标标识,商标局因该标识与广州邮通的“TOP”商标标识近似,驳回了该申请。
恒牛公司随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问题,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海口托普公司提供的TOP111手机属于商标侵权产品,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与被告海口托普公司所签订的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应当予以解除。原告现存被告海口托普公司提供的12778台TOP111手机理应退还被告。被告海口托普公司亦应返还原告支付的相应货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