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企业侵犯宁波"欧琳"商标赔偿30万
2006-02-13 上海的两家公司因以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商标“欧琳”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告上了法庭。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被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宁波公司3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1995年成立的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专业经营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等。该公司先后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与“欧琳、OULIN”相关的商标35个,并独家受让了宁波欧琳实业公司 “欧琳”相关商标2个。经过数年运作,注册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欧琳厨具”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先后于2003、2004年成立的上海欧琳电器公司、上海欧琳厨具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电、厨卫用品、五金交电等。两家公司开设在同一个地址,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一人。两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水槽、浴霸等产品上均使用“OSLin”商标标识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在宣传其企业和产品时,两家公司将自己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或“上海欧琳公司”。
为此,宁波欧琳厨具公司将上海两欧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受让使用的两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上海欧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上海欧琳则抗辩否认侵权,并认为原告使用的两个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琳”文字是宁波欧琳厨具公司系列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起到识别其产品的作用。上海两欧琳公司将“欧琳”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宁波欧琳或与其有某种联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宁波欧琳厨具公司拥有或使用的4个商标的侵权及对宁波欧琳厨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无论是消费者对“欧琳”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还是商标的宣传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均不足以认定宁波欧琳厨具公司受让的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可以认定该公司使用在厨具、水槽产品上的“欧琳”商标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该公司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
据此,法院判决上海两欧琳公司停止侵害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享有的“欧琳”注册商标权,及对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宁波欧琳厨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宁波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