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海高院终审裁定新加坡“鳄鱼”起诉的商标著作权侵权案法院不予受理后,昨天,法国“鳄鱼”又将新加坡“鳄鱼”及授权企业告上法庭,以商标侵权的名义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
法庭上合并审理了法国“鳄鱼”诉新加坡鳄鱼的两起案件。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法国鳄鱼自从进入中国市场后,自1980年起在服装、箱包等多种商品上分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LACOASTE文字商标,及鳄鱼图形商标。
2003年起,原告在南京东路一百、襄阳路卡帝乐专卖店等处发现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公司授权、上海康捷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鳄鱼运动鞋。原告还在成都、西安等地发现新加坡鳄鱼授权上海绅士企业公司生产的T恤、袜子等。法国鳄鱼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利的严重侵犯。且指出在武汉等地,原告诉销售商的官司都取得了胜诉,足以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新加坡鳄鱼代理人认为,其所有产品的包装上都是字母加一条头朝左的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商品上的一条头朝右的鳄鱼有显著区别,在商场内的销售柜台也都明显不同,根本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新加坡鳄鱼在内地的商标申请还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受理阶段,市场的主动权在法国鳄鱼手中,法国鳄鱼不会轻易与新加坡鳄鱼调解,只要发现侵权,就会继续维权。
庭审后,法国鳄鱼表示,如果对方承认侵权事实并承担所有诉讼费,法国鳄鱼可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新加坡鳄鱼拒绝该调解方案,该案则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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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陈贤进、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上海开庭。新加坡鳄鱼指出,1995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将一份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与其此前在新加坡注册并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商标图案十分相似,遂要求法院判定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并支付赔偿款1美元。2004年,此案新加坡鳄鱼胜诉,法国鳄鱼提起上诉。
2005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宜受理,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陈贤进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