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有望细化信息转载保护
2006-03-26 国家版权局不久前宣布,今年将针对网络转载不付费的问题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做准备。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杂志、报纸等传统媒体的转载方式做出明确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上的著作权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做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样要支付报酬。当然,这种转载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否则仍然构成侵权。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转载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已经比较全面,甚至可以说完全能与国际接轨了。但侵权者仍然有恃无恐,被侵犯者怨声载道,关键是因为公众的守法意识较差,同时执法不严。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个人在网上复制和制作内容的行为极其普遍。
正在酝酿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家认为其中会重点对“合理使用”和“法律许可”做出更明确的表述和界定,说明在哪些情况下法律许可,哪些情况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以及在网络中某些行为的合理化。主要的意义是将过去的司法解释提升到法律的级别。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是权利的平衡。如果公众付出的代价太大,导致知识信息难以传播,那么就有悖于知识创造的初衷;如果创造者从中一无所获,又会伤害到创造的动力。因此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就是要在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消息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