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品牌中国打假第一案:北京秀水街败诉

2006-04-21
  4月19日,被称为“外国名牌中国打假第一案”的秀水街诉讼案终审。北京市高院做出二审判决,秀水市场客观上为其商户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也有故意,因此驳回秀水市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依据这一判决,秀水市场和其5家商户向原告5家国际品牌公司香奈尔 (CHANEL)、路易威登(LV)、勃贝雷(BURBERRY)、古奇(GUCCI)、普拉达(PRADA)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判决依据的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3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分析人士认为,根据判决的这一法律逻辑,出租摊位的市场经营者从此有权而且有义务对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以制止制假售假现象;如不及时有效制止,就属于提供便利条件而形成侵权责任。推而广之,这将影响到大范围的市场。

  秀水市场总经理对这一判决很不满意,“我们既不同意也不接受,我们将提起申诉。”他说,在二审中,将亲自担任诉讼代理人。他认为只有能够证明商户明面售假(在摊位上公开摆放假冒产品),才能说明商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并未证明商户明面售假。

  原告代理律师则称,提供经营场所和开具发票等便利条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立法用了一个“等”字,做了列举性规定,《商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要件中也包括了提供场所和发票,要宽泛理解。

  “秀水的售假已经习以为常,像秀水这样的商场不打假,其他的商场会愈演愈烈。”原告代理律师。而秀水市场总经理认为,和过去的露天假货市场“旧秀水”相比,今天的秀水已经有了突出的成绩,展示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步的一面。对于售假行为有“黄牌警告”、“积分卡”、进货登记备案、品牌授权经营、日常巡检和协管员等多项制度。要秀水市场取代工商管理局的监管责任不现实,要制止“隐性销售”也做不到。

  秀水街一案的终审判决无疑证明,法院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2006年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完全兑现的最后一年,这方面会有一系列的动作。总的趋势是,不论是为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还是为了内在需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都是会强化的。”业界人士说。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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